| 官员为国资贱卖“护航”
在买断债权的“三方协议”签订后,莆田市多个部门的一系列举动令人匪夷所思。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2年4月16日,莆田外贸公司分别给莆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莆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写了两份《关于旧办公楼转让问题的报告》,对同一问题,两份报告写出了两种不同的转让条件。在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报告中称:曾文镇必须拿出300万元对外贸公司职工进行安置;而在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报告中却表明:曾文镇所拿出的300万元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
“显然,外贸公司与曾文镇又串通起来玩300万元的文字游戏,‘补足300万元’和‘30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简直是天差地别。如果30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那么就意味着外贸公司非但拿不到300万元的职工安置款,而且当土地出让金不够300万元时外贸公司有可能还得再拿钱出来补给曾文镇!”莆田外贸下岗职工林先生说。
在莆田外贸下岗职工提供的证据中,记者发现,针对上述两个完全不同的报告,莆田一位副市长于5月2日在《文件阅办单》上作了“同意市外经局意见,抓紧办理”的批示,这就意味着政府承认,曾文镇所拿出的300万元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
莆田国土局登记的公开资料显示,10月29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将外贸公司旧办公楼所占的国有土地过户到东方公司福州办事处名下。11月4日,曾文镇如愿取得了外贸公司旧办公楼268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所有证》。
莆田检察院外围调查情况表明,虽然曾文镇已取得了房产证,但土地仍没有办到他的名下,涉及300万元是否含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具体落实。为了将土地顺利过户到曾文镇名下并实现土地性质的变更(由划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2003年3月14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莆政办函[2003]10号”函件,称“因[2002]8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过于简略,没有具体体现出协议初衷,现曾文镇专程回莆申请补办该宗地产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手续,为保证市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请你局给予支持,给予港商曾文镇先生补办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土地用途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登记手续。以上土地出让金按300万元收取(含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市外贸公司职工安置”。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的函件后,认为将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占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性质并过户给曾文镇个人缺乏法律依据,便拒绝了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
前述那位副市长在2003年6月2日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同意该地用途改为商住用地,土地收益按300万元收取(含该宗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已收取的出让金),对于安置外贸公司下岗职工的问题却只字未提。
那么外贸公司旧办公楼的产权究竟价值多少呢?
根据莆田物价局2004年公布的《房屋交易与房屋拆迁补偿的价格行情》,其所在路段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在3.2万元,如此一来,外贸公司土地价值就高达5500余万。但记者了解到,2002年的土地价格是在2004年的基础上下浮30%,那该地的价值为3850万元,再加上此前有关部门评估的1670万元房屋价格,外贸公司旧办公楼的产权价值约为5500万元。
期待水落石出
由于这起国有资产转让存在明显违法之处,并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经过外贸公司职工持续不断的举报和反映后,终于引起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曾三次批示,由省反渎局、省反贪局挂牌督办,于2006年、2007年两次交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据了解,针对莆田外贸与曾文镇的国有资产交易,莆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还是严格把关的。时任市国资局长的方国珍明确提出:自始至终,市国资局没有在外贸公司打来的《报告》上签字。可遗憾的是,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在没有得到国资局同意的情况下,莆田市财政局却越俎代庖,于2002年5月9日盖上了财政局的公章,并签署了“同意”二字。
针对财政局在外贸公司打给国资局的《报告》上盖章一事,时任财政局长的朱玉杯向记者说明,当时盖这个章并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后来了解到是市政府一副市长找财政局一副局长进行协调,由副局长拿到局办公室去盖章的。该报告自从盖上财政局的公章后,就脱离了国资局的监管,继而越过国资局办理其他手续。
“检察院通过外围调查取证,相关证据表明该交易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当时检察院决定对外经局负责人陈建华实施拘捕,但市里某领导出面协调,称陈建华刚为莆田招进了一个大型企业,如果此时拘捕陈建华将影响到莆田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因此要求检察院从大局出发暂缓办理该案。”莆田市检察院一知情人告诉记者。
在当地某领导的协调下,检察机关被迫暂停案件的调查。至今,该案依然没有定论。贺小卓和其余200多名下岗职工还在不停地为拿不到手的工资而四处奔走。
(陈镇国 欧菲发自福建莆田)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