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6月8日,宋某与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王某签订一份《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福州某区的单元房以190000元的价格卖与宋某。次日,宋某交付定金20000元,并将首付款90000元存入某银行,由中介方监管。之后,王、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间,宋发现卖出房屋地基下陷,严重倾斜。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及中介方未告知实情。宋某提出停止交易,解除合同,王某不同意。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及首付款,并由王某及中介方承担全部损失。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余健律师评析:按照《合同法》第153条、155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所交付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卖出房屋严重倾斜、地基下陷,不宜用于居住。卖出方及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实情,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及中介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版本五花八门,房地产中介公司诚信问题突出。购房者务必选择规范的中介公司签约,在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时,要多一个心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