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通知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5月23日,一条“发改委官员称房产税三年内不会出台”的消息引来市场的关注:地产调控是否真的风向已变,即将进入政策冷清期吗?
事后,国家发改委出来辟谣,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研究所有关研究人员“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的讲话不代表发展改革委的立场。
仅仅一天之后,国税总局就以实际行动声援了国家发改委。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强调,要求各地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情况,在技术上进行明确。
这是自2007年2月强调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来,国税总局再次出手予以规范。这也是在“国十条”出台后,税总出台的重要配套文件。夏天已经到来,而地产调控也随着气温升高而再度趋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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