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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福州第一案:业主一审败诉
http://www.hehouse.com 2008-5-9 8:24:58 来源:海峡都市报
原告: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对于银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开发商认为,银华花园的车位是经过福州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法备案的,具备产权。未销售车位是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既无占有楼房公摊,又非属所谓的架空层性质,所售房产可马上办理产权,部分购买车位的业主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罗先生既不向开发商购买车位,又不租赁车位,强行侵占原告车位的行为,侵害了开发商的权益。
法院: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银华花园的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罗先生在未取得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车辆停在小区的停车位,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罗先生应向银华房地产公司赔礼道歉,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这一判决结果,我们并不意外,法院依据的是权属证明。”罗先生说,由于银华花园还没有成立业委会,他准备与小区其他业主联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架空层确权给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的。
各地物权法第一案 主角多为停车位
福州法律界一位人士表示,《物权法》施行后,福州市其他地方还没有出现与仓山类似的关于物权纠纷的案件。该案可称为福州《物权法》第一案。
据悉,《物权法》去年10月实施后,北京和上海等国内不少地方都爆出《物权法》第一案,“主角”也多为小区停车位。该人士表示,这并非巧合。
他说,目前,福州的一个停车位售价通常在10万元以上,其单位价格是房价的数倍,开发商可以从停车位上获取高额的利润。业主与开发商在架空层的权属问题上进行角力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树铨则认为,《物权法》只对小区的公用道路和绿地界定得清楚,这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还有大量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没有进行界定。比如架空层、小区会所到底是不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
他说,《物权法》关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定义太笼统,应该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目前对于架空层的权属问题,各方观点还不统一。有的认为,如果架空层面积没有计入公摊,该架空层经产权登记机关核发产权证,就属于开发商;有的认为,架空层权属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为是开发商与业主共有;还有的认为,架空层不具有独立的产权,其权利附属于主物,架空层所在的建筑物产权归谁,架空层权属也就归谁,这时候小区架空层的产权就是全体业主的。
“目前在学术界,大多数人主张架空层应该认定为属于业主的。但如果有权机关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好操作,业主的权益也难以维护。”法律界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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