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联合房产 > 楼市新政 >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http://www.hehouse.com   2007-1-15 15:31:01   来源: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doc
附件2:土地等别.doc

【字号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京沪穗深楼市遇春寒 关注两会后房产政策走向[2010-3-1 9:21:28]
·《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2008-7-15 14:21:42]
·2007年中国房地产政策一览[2008-5-28 16:00:06]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5-5 17:00:59]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2008-5-5 16:58:50]
·7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5-5 16:46:44]
·建设部出台房屋登记办法 今年7月1日起实施[2008-3-25 16:16:49]
·首个住宅物业服务强制性规范出台 包含11项内容[2008-1-4 9:10:4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1-3 9:34:27]
·国土部:2008年1月1日起建设用地实行动态备案[2008-1-3 9:30:13]
 
  专题聚焦
·国庆七天乐 选房也快乐
·明月祈福 晟情中秋
·金帝集团·仁文建设与爱同行
·明月祈福:榕城宜居楼盘大收录
·“满满的都是爱”
·鼓楼时间·名仕沙龙
·金九银十福州明星楼盘全推荐
·2010年9月福州新盘预告
  论坛热帖
  曝光台
·口头向业主承诺未履行 SOHO被指“坑
·公寓大院内 有人搭木板房出租
·榕“拆违”:店面拆前还想转让
·店面九年没交房 向开发商索41万
·实际住房与广告不同 业主开发商对簿公堂
网络实名福州新闻网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闽ICP备06013175 国新办发函[2006]51号
Copyright © 2006 FZ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州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